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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理经营收费,武汉降低出租车企业收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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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7-7-27 12:41:47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长江日报
据了解,2014年11月,武汉市出台《关于改革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管理体制的意见》,明确提出,自2015年1月1日起,政府不再向经营者收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金;2016年1月,受网约出租汽车新业态的影响,巡游出租车营运收入出现不同程度下降,各企业按照“调减一批、规范一批、协商一批”的原则,再次对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清理、调整。

此次《通知》进一步要求对当前实行承包经营的巡游车的经营收费进行清理。《通知》要求,企业一次性预收的承包费,驾驶员要求清算的,按照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关于清退预收承包费的规定执行;此外,分别针对不同的承包属性和时间段,对月承包费中的机动驾驶员管理费、天然气设备折旧费、安全(服务)保证金等做了相应的调整与规定。

在出租汽车企业对经营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后,本次《通知》又进一步明确了出租车企业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。

实行承包经营的非纯电动出租汽车,企业全额出资购车的,企业收益按照不高于1000元/月进行调整;驾驶员一次性出资达到或超过购车款的,企业收益按照不高于600元/月进行调整。同时明确了两种模式下,企业和驾驶员各自应承担的有关费用与责任,如:企业全额出资购买车辆的,须承担车辆及天然气设备年审、座套清洗、发票打印耗材费用等。

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

定期发布行业信息评估市场风险

本次《通知》起草秉承尊重行业42年发展历程的宗旨,认真剖析当前行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,大胆创新、勇于尝试: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,在驾驶员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,允许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权利义务转让。

《通知》中还规定,对驾驶员提出转让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权利义务的,企业可与转让驾驶员协商,解除原经营合同;企业与承接驾驶员之间的经营收费按照新的收费方向执行,企业可在经营合同中约定合同权利义务不得转让。

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依据企业、转让驾驶员、承接驾驶员的申请、转让协议等资料,办理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变更登记手续;定期发布车辆营运收入、营运里程、里程利用率等行业运营指数,便于转让双方参考判断市场风险。

纯电动巡游车、无预收承包费的凯旋巡游车及其更新车辆,经营合同剩余期限内的权利义务可否转让,按照合同约定执行。

政府专项资金支持巡游出租汽车发展

新建大型服务区 设立多个奖项鼓励优秀驾驶员

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,为进一步改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环境,关爱驾驶员,市政府将从今年起,连续五年安排专项资金,支持巡游车基础设施建设、扶持企业做大做强、开展文明创建在内的公共交通发展。在全市建设大型巡游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和小型服务点。其中,各区大型综合服务区建设数量不少于1个,小型服务点按街道设置。重点为驾驶员提供就餐、如厕、茶水服务和车辆清洗、座套更换、加气充电、小修快修、就餐休息、计价器刷卡、电子眼处理等服务。公安交管部门也将在大型商场、医院、学校等大型公共场所和严管路段,增设一批巡游车临时停靠点;当巡游车上下乘客可能影响道路通行时,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提醒驾驶员驶离。

此外,为引导广大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诚信经营、优质服务,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将设立“新风奖”,对优秀驾驶员要进行表彰,对五星级、连续10年以上优质服务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优秀驾驶员,给予奖励扶持,鼓励驾驶员拾金不昧、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,培育行业良好风气,树立行业良好形象,不断增强行业的凝聚力和驾驶员的归属感。

落实企业主体责任

严格执行质量信誉考核、退出机制

《通知》建立了明确的市场退出机制。值得注意的是,《通知》不仅对违规服务的驾驶员严格实施违规退出机制,还将巡游车企业经营资格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挂钩,体现优胜劣汰准则。

《通知》强调,出租汽车企业应当规范经营,不得变相更改合同,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、提高收费标准,不得将车辆交给无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,不得炒卖、非法转让巡游车经营权。

《通知》要求,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将巡游车企业执行本《通知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。考核不合格的,依法收回车辆经营权;经营管理不善、主体责任不落实的,依法取消企业经营资格。

行业管理部门表示,已制定严管措施,经营企业、驾驶员在营运中一旦违规,将视其情节轻重,依法给予处罚。经营企业最严重处罚是核减运营指标直至取消企业经营资格,驾驶员则会因为严重违规被清除出行业。

《通知》同时鼓励经营企业实行集约化、公司化经营,打造服务品牌。通过经营企业兼并、重组等方式,着力培育骨干经营企业,发挥其主导引领作用。

营造良好市场环境

多部门严查违法违规营运

“对出租汽车市场进行综合治理,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驾驶员的正当权益,营造更好的营运环境,为广大市民出行提供更大便利。”相关负责人表示。

《通知》中强调,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、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,加强对巡游车驾驶员营运服务、安全行车等的监管,督促其文明规范服务;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,维护正常营运秩序。

质监、公安等部门应当对非法销售、安装、调校计价器等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,维护乘客合法权益。

发展改革、网信、工商、税务、公安交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,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管理。

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驾驶员评价系统,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、投诉举报、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,作为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,并纳入全市信用信息系统。对劣质服务的驾驶员,依法停运学习,直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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